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按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含法律规定的用于社会保险缴纳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三、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基本农田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基本农田1.2。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五、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征收周边农民集体土地标准进行补偿。
六、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